(2015)扎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山,男,1988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522231988********,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扎赉特旗人,现住扎赉特旗宝力根花苏木温都拉布台嘎查合心屯艾里。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孙山饮酒后无证驾驶FQ5822号小型轿车沿察尔森至新林公路127Km+80m处由北向南行驶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入道路西侧路基下面,造成乘车人包静木德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扎赉特旗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被害人包静木德系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山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包静木德、孙玉山、杜绰勒蒙、白金小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孙山血液酒精含量为92.56mg/100ml,属于醉驾驶机动车。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孙山与被害人包静木德近亲属达成250,000.00元赔偿协议,已全部给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扎赉特旗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扎赉特旗公安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证人杜绰勒蒙、白金小、孙玉山的证言、诊断证明书、扎赉特旗公安局交巡警察大队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被告人及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山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民事部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 林审判员 白玉林审判员 王洪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