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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峰执恢字第7-1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生,已故。变更后的申请人王烨,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路临甲6号。被执行人高某。因申请人王某已故我院依法变更王某唯一的继承人王烨为申请人,在我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烨与被执行人高某为离婚一案达成和解,并撤销(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岳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