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冠德与东营龙财商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龙刚、孙保芳、吕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冠德,东营龙财商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龙刚,孙保芳,吕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404-2号原告孙冠德。被告东营龙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孙家村。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傅家路东头。被告孙龙刚。被告孙保芳。被告吕双庆。本院在审理孙冠德与东营龙财商贸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孙龙刚、孙保芳、吕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1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冠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XXXXXX支行账户XXXXXXXXXX人民币存款100万元。(现有存款500.97元)二、冻结期间为12个月,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