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丰其房屋介绍所与陈梦瑶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丰其房屋介绍所,陈梦瑶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597号原告瑞安市丰其房屋介绍所。投资人:金旭兰。委托代理人项建勇(特别授权)。被告陈梦瑶。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丰其房屋介绍所与被告陈梦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丰其房屋介绍所于2015年8月10日以案款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丰其房屋介绍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丰其房屋介绍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丰其房屋介绍所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