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姜金海与马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姜金海。被执行人马跃进。关于申请执行人姜金海与被执行人马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马跃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算至2014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10479.34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6.2%计算罚息及复利);南通洁友纸业有限公司、姜金海、高萍、高德明、吕佩英、俞秋娅、马子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南通洁友纸业有限公司、姜金海、高萍、高德明、吕佩英、俞秋娅、马子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跃进追偿。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531元,由马跃进、南通洁友纸业有限公司、姜金海、高萍、高德明、吕佩英、俞秋娅、马子惠共同负担。姜金海代马跃进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78538.76元后向马跃进追偿,但马跃进无偿还的意思,为此,姜金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房地产、车辆、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跃进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马跃进名下的位于南通市学田苑140幢北4室的车库,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姜金海为了追加本案被执行人马跃进配偶俞秋娅共同承担偿债责任,已于2015年5月26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仍在审理当中。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姜金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姜金海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加被执行人马跃进配偶俞秋娅共同承担偿债责任,该案仍处于审理阶段,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