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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季燕文与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燕文,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季燕文。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浒西村。法定代表人秦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惠明。申请执行人季燕文与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季燕文2013年工资7680元及拖欠工资的赔偿金3840元、2014年1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1147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757.8元,合计人民币8575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756.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季燕文与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从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分期给付;如任一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秦惠明个人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季燕文与被执行人江苏豪威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宗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