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付累累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累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454号罪犯付累累,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冀刑四终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付累累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邯市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463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付累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460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付累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累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三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付累累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付累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累累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粟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