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诉肖书仁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肖书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382号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李锦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岩,法律顾问。被告肖书仁,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诉被告肖书仁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仔花苑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