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陈奶金、毛云梅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陈奶金,毛云梅,闫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1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负责人林烜屹,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奶金,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毛云梅,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闫凤英,女,1988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566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陈奶金、毛云梅、闫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奶金、毛云梅、闫凤英支付人民币237812.0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均去向不明,被执行人陈奶全、毛云梅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在本市无社保记录;被执行人闫凤英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天津武清支行有存款150000元,本院依法执行,因该款系银行保证金致无法扣划;另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闫凤英名下存款709.62元,发还申请人;被执行人闫凤英名下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在本市无社保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三被执行人实施了列入失信系统、限制高消费、网上追查、曝光等执行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审 判 员 顾文洁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