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辖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于绯与青岛博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睿阁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博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绯,管睿阁,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博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睿阁。原审第三人张欣。上诉人青岛博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虽为青岛市市南区,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青岛市市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青岛博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因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