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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若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柯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74号原告重庆若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二社福道钢材市场H1-8,组织机构代码56345211-5。法定代表人盛银华,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柯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78749457-6。法定代表人张瑜,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原告重庆若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柯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若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柯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若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