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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卢伟、侯婉慧,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伟、侯婉慧、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11月13日生长子陈某甲,2006年2月16日生次子陈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长期的争吵已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已分居多年。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监护,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5年11月13日生长子陈某甲,2006年2月16日生次子陈某乙。双方因结婚证丢失,于2013年12月30日补办结婚证。在长期的共同家庭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影响夫妻感情,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审理中,被告陈某表示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愿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等证据证实,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缔结婚姻,婚后生育二子。在长期的共同家庭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影响夫妻感情。因婚姻是人生大事,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纠纷、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互相尊重,慎重对待婚姻、忠于婚姻,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多进行沟通和理解,鉴于子女年龄尚小,被告有和好愿望,本院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韦有凤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