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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郑唤枚、卢小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唤枚,卢小枚,匡立新,匡立花,匡立模,匡立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唤枚,女,1967年12月l日出生,汉族,住址:修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小枚,女,194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匡立新,系卢小枚儿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匡立新,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修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匡立花,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匡立新,系匡立花哥哥。上诉人(原审被告)匡立模,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匡立新,系匡立模哥哥。上诉人(原审被告)匡立琴,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修水县。委托代理人陈继鸿,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住址: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添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亮亮,九江农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云飞,修水农行员工。上诉人郑唤枚、卢小枚、匡立新、匡立模、匡立花、匡立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修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唤枚、匡立新、匡立琴本人及匡立琴委托代理人陈继鸿;卢小枚、匡立模、匡立花共同委托代理人匡立新,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洪亮亮、张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存在法定程序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修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小江审判员  晏纯贵审判员  郑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桂 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