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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成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保字第3113号原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代表人:李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张成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成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9日以被告张成志已将工程款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成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成志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成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河北元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