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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大宣与尹佃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宣,尹佃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15号原告:赵大宣,男。委托代理人:沈泽徽,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佃远,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宣诉被告尹佃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