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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春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458-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注册号:510000000133730(1-1)。负责人徐良,行长。被执行人王春梅。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89145.88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春梅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