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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王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王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法定代表人冉拥军,系该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亮(特别授权),系该行职工。被告王玉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诉被告王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祖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秋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