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明明与张理伟、蒋慧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明,张理伟,蒋慧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25号原告:王明明,男,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理伟,男,汉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被告:蒋慧文,女,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王明明诉被告张理伟、蒋慧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件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单 翔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