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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圣爵丰物资有限公司与邓诩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圣爵丰物资有限公司,邓诩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重庆圣爵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3号加工楼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482114-X。法定代表人叶万坤,该公司经理。被告邓诩舰,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圣爵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诩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圣爵丰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圣爵丰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圣爵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2元,减半收取4866元,由原告重庆圣爵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 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