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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殿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殿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816号罪犯刘殿昌,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殿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2011年1月28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9月30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殿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殿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评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得奖励分99.6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殿昌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刘殿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和余刑情况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殿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