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玲与被告XX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玲,XX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张青玲,女,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俊伟,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XX丽,女,1964年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玲与被告XX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张青玲承担。审判员 徐兴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