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杨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张百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