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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杨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张百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