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文学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8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文学,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文学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文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丁文学因个人感情原因,产生了抢劫银行意图,在其购买裁纸刀作为抢劫工具后,来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XX号附X号的建设银行准备实施抢劫。当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丁文学发现被害人熊某某在该银行营业厅柜台处办理大额存款业务,遂持裁纸刀将熊某某挟持,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给其人民币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为保证人质安全,将10万元人民币现金装入丁文学指定的背包内。其后,民警赶至现场,丁文学在取得10万元现金后,仍挟持熊某某与民警对峙。14时20分许,丁文学在民警的反复劝说下主动放开被害人,并将作案刀具和取得的现金扔在地上,随即被当场捉获。被告人丁文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文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文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和胁迫的方式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文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文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亚君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