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协大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旭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张家港市协大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恬庄兴隆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居亦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德明,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旭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大尖村(万石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戴勤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协大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大公司)与被告无锡旭升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协大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协大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协大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潇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燕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