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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钢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与樊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樊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钢民初字第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住所:通化市二道江区。负责人:杨亚非,职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贺显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职工。被告:樊牧,男,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富园苗木股份公司职工,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诉被告樊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樊牧涉嫌刑事诉讼,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维杰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马俊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