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振扩,张培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扩。被执行人张培保。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沭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崇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