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松,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299号原告王国松,女,46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46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大江路。法定代表人耿忠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鑫、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松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松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对被告南京洋河蓝色经典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王国松负担。审 判 长 陈 雷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邵善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