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茂爱与沙品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茂爱,沙品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茂爱。委托代理人王炜,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品亚。委托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恵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秋爽,北京市恵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孙茂爱与上诉人沙品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茂爱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6元,上诉人沙品亚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2.6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