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赵×职务侵占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955号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你公司因赵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不服,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没有让被害人参与诉讼,剥夺了你方申辩的权利;赵骗取的款项分为担保金、学费两类,这两类款项与公司及公司与家长之间的中介合同并无关联,不是公司收取的费用,故应认定为诈骗罪。赵有中介合同终止后收取费用及超合同金额收取费用的情况,这些款项与公司无关。请求重新审判,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公司申诉提出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为公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实行法律监督,故一审审判程序上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关于你公司申诉提出赵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理由,经查,根据你公司与学生签订的委托办理留学手续合同,你公司可以代为办理交纳报名费、学费等有关费用。虽然赵有中介合同终止后收取费用及超合同金额收取费用的情况,但这些均系学生和家长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将上述钱款交给赵代为收取,赵利用职务便利据为己有。故赵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你公司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