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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6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道军与王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33-3号申请执行人:陈道军,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31号,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0050015。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教师,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股东。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魏郢镇中小学校41号,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远翔实验学校,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71112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给付申请人陈道军标的款7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青(曾用名王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房产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