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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卓玛扎西诉才让索南、拉毛当知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玛扎西,才让索南,拉毛当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卓玛扎西,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铁栋,系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才让索南,现住合作市。被告拉毛当知,现住合作市。原告卓玛扎西诉被告才让索南、拉毛当知健康纠纷权一案,现原告以被告才某某在外地打工,延误诉讼时间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卓玛扎西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理由充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卓玛扎西撤回对被告才让索南、拉毛当知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马国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奇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