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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爱桃诉陈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桃,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85号(2015)建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桃,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回族,个体业主,住建华区沿江社区115组。身份证号230203195404190425。被执行人陈军,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齐市天石圆货站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路江西委140组。身份证230203196919241261。本院在执行(2015)建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军下落不明,无财产、无房产、无存款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刚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