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98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严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