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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弟与被告王合龙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弟,王合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890号原告:李荣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王合龙,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王兴兰,女,现住延吉市。原告李荣弟诉被告王合龙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荣弟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荣弟负担。审判员  司信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艺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