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金亮与郭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亮,郭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748号原告朱金亮,农民。被告郭书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朱金亮与被告郭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金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金亮承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