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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陆某与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陆某。被告洪某甲。原告陆某与被告洪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洪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由于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斗殴,夫妻关系一直不睦。××××年×月××日,被告因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于××××年×月×日获准假释。然被告回靖后不足一年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所作所为及双方长期的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洪某乙(已独立生活)。××××年×月××日,被告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刑罚,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年××月××日被告获准假释。返回靖江后不足一年,被告即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靖江市××镇××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靖江市××××派出所确认情况属实)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被告于××××年因犯罪长期服刑,自××××年底获准假释后不久又下落不明,致夫妻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对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双方的财产、债权债务等状况难以查明,本案暂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陆某与被告洪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王天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