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勃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凤云与杨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云,杨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徐凤云,女,1952年5月17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杨金玲,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元明街。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徐凤云与被执行人杨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4)勃民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勃民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