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向开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开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80号罪犯向开祥,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开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011.7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向开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至2030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开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开祥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3.4分;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开祥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严重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开祥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