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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84号原告吴某某,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梁晓静,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刘圣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沈唯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