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黄世阳,何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黄世阳,何培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50615-X。负责人杨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阳,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何培芳,女,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黄世阳、何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10元,应减半收取390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叶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谯 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