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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阿罗木落、达者拉机与熊艮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阿罗木落,男,彝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达者拉机,男,彝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熊艮亮,男,彝族,1946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阿罗木落、达者拉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熊艮亮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阿罗木落、达者拉机支付补偿余款10,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熊艮亮在2015年8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阿罗木落、达者拉机支付补偿余款10,000.00元,执行费50.00元由熊艮亮承担。申请执行人阿罗木落、达者拉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晓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