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殷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二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迎宾大道伟里小区南门右侧。法定代表人祝庆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小峰,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光荣,女,1970年1月1O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个体户,住武宁县。委托代理人罗敏箐、赵道喜,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西省���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庆祥及公司委托代理人邹小峰,被上诉人殷光荣委托代理人罗敏箐、赵道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小江审 判 员 晏纯贵代理审判员 周和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桂 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