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催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蔡清海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清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25号申请人蔡清海,1970年10月21日。申请人蔡清海因遗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6262099、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靖江市华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兴安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向本院表明该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已找到,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蔡清海承担。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