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粟龙妹与秦开新、何宝元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龙妹,秦开新,何宝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粟龙妹。被执行人秦开新。被执行人何宝元。本院在执行粟龙妹申请执行秦开新、何宝元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开新、何宝元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领取了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李夷平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