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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宗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宗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80号罪犯胡宗胜,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宗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8年4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2013年8月5日经本院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胡宗胜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胡宗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宗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宗胜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宗胜的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