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英因与蒋景旭继承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34号申请人李英。被申请人蒋景旭。李英因与蒋景旭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蒋景旭在(2015)金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款22万元予以保全。案外人田玉峰自愿以座落在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局直六区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英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蒋景旭在(2015)金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