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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苏雪松与石家庄良博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雪松,石家庄良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苏雪松。被执行人石家庄良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和平东路362号筑境嘉园3-1-804。苏雪松申请执行石家庄良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长劳裁字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良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