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巩向义与宗可江、张光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向义,宗可江,张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94-2号申请执行人:巩向义。被执行人:宗可江。被执行人:张光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光磊的银行账户已经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宗可江、张光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向义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巩向义如发现被执行人宗可江、张光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