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执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巩向义与宗可江、张光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向义,宗可江,张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94-2号申请执行人:巩向义。被执行人:宗可江。被执行人:张光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光磊的银行账户已经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宗可江、张光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向义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巩向义如发现被执行人宗可江、张光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