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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恒诉刘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刘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54号原告:王恒,无业。被告:刘川,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高升工程技术处作业一大队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恒诉被告刘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 审 判员  白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张晨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