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志成冷气家电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金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志成冷气家电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41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志成冷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苏志荣。委托代理人陈广兵,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昱娇。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丽意,该局局长。原告佛山市南海志成冷气家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答复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与被告积极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志成冷气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志成冷气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珮琳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人民陪审员 卢梓雯书 记 员 韩文锋 来源: